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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新屋溪志滿橋下游斷面79至斷面81.1淹水改善工程(非都市土地),奉准徵收本市新屋區石磊子段石磊子小段2203-1地號土地,面積0.0381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ㄧ案。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

一、內政部113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477號函核准徵收。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8條、第18-1條、第23條、第24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水利法等82條。

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