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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改制前桃園縣新屋鄉公所)辦理「新屋鄉第四(東明)公墓公園化、新建納骨堂工程」徵收土地後續使用情形,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土地法第219-1條、內政部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辧法。

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