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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改制前桃園縣平鎮市公所)辦理「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用地廣東段八米以上都市計畫道路工程」 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公告周知。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據:

一、土地法第219-1條。

二、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詳如後附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