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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開發指導原則』 自114年7月24日起適用

  • 發布單位:地用科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開發指導原則』

桃園市政府為提高審查效能並確保本市之產業園區開發案均能肩負一定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特盤點產業園區相關公益性、必要性及義務負擔條件配套措施,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開發指導原則」俾利辦理本市報編產業園區審查作業。


本指導原則自114年7月24日起適用,適用對象為尚未通過桃園市政府受託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專責審議小組之案件。另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自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即不再適用,屆時本原則亦同時停止適用。


相關原則及檢核表如附檔如下: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開發指導原則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產業園區開發指導原則檢核表

請開發單位依本檢核表填列完竣後納入開發計畫書俾供審議



本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業務網頁:https://land.tycg.gov.tw/cp.aspx?n=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