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民眾無暇親自前來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辦業務,可以郵寄方式申請登記案件及各類謄本,須填具登記申請書、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備妥雙掛號回郵及所需繳納之書狀或謄本之工本費匯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
受理項目: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者)
(四)書狀換給登記。
(五)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六)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七)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地價謄本。
(十一)異動清冊謄本。
(十二)異動索引謄本。
(十三)建物門牌號查詢。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申請人應以公定格式申請書(註明聯絡電話),詳填完竣連同各該類登記所須文件及所須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等寄送轄區地政事務所,並請於信封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字樣,自備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後並貼足雙掛號郵資之信封。身分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擇一均可,倘檢附影本請於影本上切結「與正本相符」並認章。
注意事項:
簡易登記案件申請一律免納登記費,但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