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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 發布單位:地籍科

申辦流程:

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須由申請人切結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4.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須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若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7.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者免附),協議分割繼承時須檢附,若一般繼承者,免附
  8.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檢附(正本須貼印花稅(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
  9. 遺產稅繳納(或免納、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須先至地方稅務局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10.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
  11.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後完成同性結婚登記者,即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之列,得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1.申請對象: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
2.申請條件:
(1)為同性配偶者,需已辦畢同性結婚登記。
(2)應備文件:同上。

處理期限: 5天

規費: 登記費:土地部分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建物部分依房屋現值之千分之一計徵,書狀費每張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