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政資訊-房子要買賣,如何辦理過戶登記?

  • 發布單位:地政局

房子要買賣過戶須先填寫公定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報稅後再至地政事務所送件,其程序如下:
1.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2份、建物買賣契約書2份(土地買賣契約書1份按公告現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建物買賣契約書1份按房屋評定現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申請書及契約書賣方須蓋印鑑章,買方蓋普通章)
2.報稅並繳稅:義務人須到地方稅務局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權利人則須至地方稅務局申報並繳納契稅。(如為二親等內之買賣另須到賣方即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繳清稅金後領取完稅證明)
3.地政事務所送件,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
(2)契稅單及土地增值稅單(如有贈與稅另須加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3)買賣雙方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賣方印鑑證明(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採用替代印鑑證明相關措施、使用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線上聲明措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等方式擇一辦理)
(5)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費用:登記規費土地按申報地價千分之1計費,建物依房屋評定現值千分之1計費,另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整,按應發給之權狀張數按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