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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即屬廣告與事實不符

  • 發布單位:地價科

  1.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次按內政部102年1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1241號函解釋,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即難認該廣告與事實相符。
  3. 綜上,如不動產廣告之用途倘與法定用途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則屬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之規定,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