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次按內政部98年10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218號函解釋,加盟店或加盟經營部分:依直營店方式註明經紀業名稱外,應另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尚不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經紀業名稱。